延長修業年限申請
(一) 各學制修業年限
1.學士班:四年(可再延長修業兩年)。
2.碩士班研究生一般生:一至四年。(不含休學)
3.碩士班研究生在職生(含夜間碩士在職專班):一至四年(可再延長修業二年)
4.暑期碩士班研究生在職生:二至四個暑期(可再延長修業二個暑期)。
5.博士班研究生一般生:二至七年。
6.博士班研究生在職生:二至七年(可再延長修業二年)。
(二) 依本校學則規定,未能符合畢業資格者,需向本校提出延長修業年限申請,並經核准後始能延長修業年限;若未向本校提出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者,將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退學。未辦理延修名單會定期轉知各系所,敬請個系所協助轉知所屬學生。
(三) 大學部學生若申請延長修業,請務必於當學期填寫畢業學分審查表並完成畢業資格審查,確定因表列申請事由無法畢業後再提出延長修業申請,未依規定申請者視同修業年限已屆。
六、休學、復學、退學應注意事項
(一) 本校學生申請休學、復學、退學均採線上申辦及審核,學生可自行登錄本校校園資訊系統查詢審核進度。
(二) 當學期休學、退學申請期限:當學期行事曆公告之截止日期。
(三)申請復學或繼續休學之期限:應復學學期之註冊日(含)前,逾期依本校學則規定予以退學。
(四)學生學期中休學或退學之已繳學雜費退費規定:
1.依據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」辦理:
(1)免繳學雜費:註冊日(包含當日)前申請休、退學者。
(2)退還2/3:註冊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、退學者。
(3) 退還1/3:註冊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。
(4)不予退費:註冊日之後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。
2.退費採紙本受理方式,由學生主動提供退費申請表、繳費證明及學生本人帳戶封面影本,(寄)送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退費申請。
(五)各院(系、所、學位學程)線上審核休學、退學、復學案件,應留意下述事項:
1.大學部學生需上傳家長同意書,作為審核必要條件(家長同意書上勾選的休學數需與學生提出申請的休學數應相同)
2.已核定公告退學學生(修業年限已屆、逾期未復學、逾期未註冊…等),由教務處註冊組於系統管理端逕予送出退學離校程序單(線上審核流程備註公告退學),於各單位完成離校程序之簽核作業後,使發給修業證明書。
3.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之學生欲申請休學,應先完成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核准後,始得於系統申請休學,請轉知所屬學生知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