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理學院「教師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暨交流補助要點」及「學生參與國際學術活動獎勵要點」規定辦理。
二、請轉知所屬師生,符合上揭獎勵要點規定者,請於如下時程填妥申請表及佐證文件,經相關單位核章後,向本院提出申請。
(一) 教師於115年1月1日至7月31日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者,請於7月31日前提出申請;於8月1日至12月31日參加者,請於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。
(二)學生請於115年7月31日或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。
三、檢附理學院「教師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暨交流補助要點」及「學生參與國際學術活動獎勵要點」暨申請表1份。
詳細資訊如以下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