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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16日臺教高(二)字第1142200987B號及本院114年6月5日113年度第2學期期末院務會議紀錄決議辦理。

二、教育部114年5月16日函示:修正「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」第3點規定「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赴大陸地區之旅費」,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。

三、爰此,本案之經費來源主要使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國際交流經費,不足則以其他經費為輔。故配合教育部之規定,修正理學院教師出席國際性學術會議暨交流活動補助要點第3點、第5點、第6點及申請表;學生參與國際學術活動獎勵要點第3點、第4點及申請表。

四、由於本院於114年4月17日即公告今年度相關規定與申請時間,未避免影響學生權益,6月20日前參加或提出申請之學生,如有用中文或赴中國大陸、港澳參與研討會,後者尚須完成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陸平臺之2次填報規定,則由本院統籌業務費支應。教師部份則依新法規規定審理,不予補助赴大陸地區之旅費。

五、符合上揭獎勵要點規定者,請於114年7月31日前11月30日前(適逢假日順延至12月1日截止收件)填妥申請表及佐證文件,經相關單位核章後,向理學院提出申請。

詳細資訊如以下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