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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數學教育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
2012.12.08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數學教育學系系友會成立大會 討論通過

壹、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數學教育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數學教育學系系辦公室。

第三條:本會宗旨在於促進系友情感交流,增進系友與本系師生互動聯繫,協助彙整系友動態資料並推展聯誼活動。

貳、會員

第四條:以下本系畢(肄)業者,皆為當然會員:

一、省立臺中師專數學組

二、學士班(省立臺中師範學院數理教育學系、國立臺中師範學院數理教育學系、國立臺中師範學院數學教育學系、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院數學教育學系)

三、碩士班(數學教育學系碩士班、數學教育學系教學碩士班、數學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)

四、其他:輔系為數理教育學系、數學教育學系或交換學生

第五條:本系歷任專任師長得為本會「榮譽會員」。

參、組織及會務

第六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,由會長召開之,會員大會原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所屬會員達十人以上連署時,應召開臨時大會,會員大會須達十人以上出席始得開議。

第七條:會員大會之重大決議案,需達出席會員二分之一(含)同意,始得決議。

第八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一人、代表委員八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決議通過產生。其中代表委員八人互推擔任理事代表五名、監事代表三名。會長、副會長、代表委員任期為二年,任期自11日起至隔年1231日止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本會另設執行秘書一人,由會長從本會會員中挑選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聘任之,任期與會長同。

第九條:會長須為本會當然會員,對內應依本章程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執行秘書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執行本會日常會務,會長因故出缺,由副會長 代理。

第十條:本會得聘歷屆卸任會長為「榮譽顧問」。

第十一條:本會之會務如下:
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,辦理各項聯誼與學術性活動。

二、促進系友之交流聯繫與資訊交換。

三、提供系務發展事宜之諮詢及必要服務。

四、協助推廣系務提升本系聲望之活動。

五、協助會員發展及輔導。

六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有關事項。

肆、會員權利與義務
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之權利:

一、制定及修正本會組織章程。

二、出席會員大會,行使發言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、表決權及被選舉權。

三、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出席權。

四、其他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。
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之義務: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相關規定及大會之決議。

二、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。

三、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接受指派之任務。

四、其他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。

伍、附則

第十四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